本會於110年4月17日假本會會館邀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姜長志檢察官分享「110年度刑事人權系列課程(一)『知己知彼百戰百勝,透視檢察官腦內小劇場-一堂挑戰你想像的檢察學』」課程,講授大綱分為「案件移送、內勤、外勤」、「掌握偵查思維,看懂檢察官的出手」、「偵查心理學,你抓得住檢察官的心」等三部分。
就「案件移送、內勤、外勤」部分,講座首先提到「分案規則」,一般關於「警察移送案件」及「告訴人到署告訴」等案件類型,通常採「原則輪分」之方式分案,亦即交由電腦隨機安排,不特定由哪一個檢察官偵辦,故大部分的案件均會送輪分;而若為「檢察官主動簽分」及「警察報請指揮」等案件類型,則採「例外指分」方式分案,亦即由檢察長(或襄閱檢察官)指定由特定檢察官偵辦。
講座並講述檢察官處理現行犯與通緝犯之狀況,若詐欺等具多人涉入犯罪,或縱火、慣竊等再犯性高者之案件,通常聲押機率較高。是以,對於內勤檢察官而言,並不會動輒聲押,而仍會考慮以下三重點:「聲押成功機率?」、「若不聲押,是否會造成更大危害?」、「案件是否有繼續發展之可能性?」。
其次講座講解「相驗基本流程」,依序為「員警報驗」、「檢察官相驗」、「檢察官排定解剖」,而對於檢察官要否解剖之思考脈絡則有以下三點「1、有他殺嫌疑者:強制解剖」、「2、沒有他殺嫌疑者:不強制解剖,尊重家屬決定」、「3、無法判斷有無他殺嫌疑者:暫冰存並補行調查(複驗)後再決定是否解剖」,並佐以實際案例加以說明。
此外,就「掌握偵查思維,看懂檢察官的出手」部分,講座主要說明偵查終結後關於「行政簽結」的幾個常見誤解,包含「如果認為罪嫌不足,為什麼不直接不起訴而要簽結?」及「只有他字案才簽結,偵字案不能簽結?」等問題,講座均以實際案例解釋說明。
最後就「偵查心理學,你抓得住檢察官的心」部分,講座舉了數則被告或告訴人於訴狀中常見的情形,並以此說明訴狀該如何書寫,較能為一般檢察官所理解,包含「1、分點、分項、可拆解」、「2、回答(檢察官所問的)問題」、「3、切勿寫出自己也無法解釋的事情」,供各位會員參考。
本次課程內容豐富,講座亦十分幽默風趣,課程中笑聲不斷,毫無冷場,並使各位會員得更透徹了解檢察官的辦案心理,受益良多。(霖)